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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部分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頒布時間:2015/12/29 15:44:3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部分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落實完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四)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三、委托研發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五、核算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制。

    六、申報及備案管理

    (一)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七、后續管理與核查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后續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附件:1.自主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2.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3.合作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4.集中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5.“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6.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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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9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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