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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最新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及實務提醒

    頒布時間:2016/5/16 21:13:28

    2015年最新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及實務提醒
     
    一、稅前扣除政策
     
    1.《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
     
    (1)企業的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對于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企業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對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5〕1號):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特別提醒:上述文件規定的是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非2015年度。
     
    4.計提準備金
     
    (1)《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各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
     
    (3)《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保險企業執行財政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計算并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必須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文件
     
    1.《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明確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企業在自行判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前提下,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特別是該公告的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礎上,按照優惠事項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備案資料、預繳期是否享受優惠、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等項目進行的歸納、細化與明確。
     
    2.《關于發布<<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3號):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是截止2015年9月底有效的中央層級制定的減免稅政策代碼內容(好資料。。
     
    3.《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納稅人可以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二)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優惠
     
    1.政策文件
     
    《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2.政策內容:
     
    (1)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2)小微企業季度預繳不需履行任何手續,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3)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1.政策文件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另關注: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2.政策內容
     
    (1)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即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特殊政策,即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3)規定了企業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選擇權,即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選擇是否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4)規定了政策執行起始時間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優惠的稅務處理,即此次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計算辦理享受的,統一在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或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辦理享受。
     
    (四)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
     
    1.政策文件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讀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2.政策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特別提醒:此項優惠政策是技術轉讓“許可使用權”,非知識產權等本身。
     
    (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優惠政策
     
    1.政策文件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2.政策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自2016年1月1日起,明確了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特別事項的處理、會計核算與管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7個行業以及管理事項和征管要求。
     
    特別提醒:財稅〔2015〕119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度的匯算清繳還是按照原來文件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2013〕70號等文件口徑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自2015年12月18日起,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八)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實務問題
     
    《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規定:由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本公告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企業雖符合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但由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能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不采取追溯補稅的做法哦)。
     
    (九)明確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實務問題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規定:
     
    1.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2.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實務問題
     
    1.《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規定: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2.《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號):《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
     
    (十一)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2.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二)集成電路及軟件企業優惠政策補充
     
    1.《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2.《關于2014年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自該決定發布之日起軟件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
     
    三、納稅申報
     
    (一)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
     
    《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
     
    特別提醒: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附件《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征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說明》,小型微利企業必須看。
     
    (二)年度申報
     
    1.《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
     
    2.《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企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問題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部分填報口徑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1號)
     
    4.《關于切實貫徹實施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4〕596號)
     
    5.《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6.《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采集規范>>的通知》(稅總函〔2015〕102號)


    四、特殊事項文件
     
    1.《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重點檢查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9號):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表(8個地區)一定要看。
     
    2.《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文件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和《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文件規定: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關于股權、資產劃轉相關操作。
     
    4.《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和《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若干問題。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即意味著與其關聯方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無論該協議執行與否,均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6.《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是企業的經營行為,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后支付,并規定應準備的資料,符合受益性原則,堅持獨立性原則,賦予稅務機關調整權。
     
    7.《關于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于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于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8.《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對于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為簡化管理程序,將原稅務審批規定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即,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對照現行政策規定,確定其是否符合適用簡易辦法或饒讓抵免條件,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有關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五、非居民稅收管理
     
    1.《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公告適用范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規避中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適用于被轉讓的境外企業在華擁有特定應稅財產(在華設立機構場所、在華擁有不動產或不動產公司、在華擁有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情況,不適用于股權轉讓所得與股權轉讓方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情況。
     
    2.《關于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進行修改。
     
    3.《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
     
    4.《關于印發<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28號)
     
    5.《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68號)


    六、具有參考意義的個案批復文件
     
    1.《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石油特別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關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21號)
     
    2.《關于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193號):不得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提出的“在法院判決或裁決之前先按其代償金額的70%確認為擔保損失,并準予在2014年度稅前扣除,其余損失待法院判決或裁決之后再予稅前扣除”
     
    3.《關于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債轉股及減資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21號):公司債轉股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號)相關規定執行。
     
    4.《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2號):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6.《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等發起設立北京國開國壽城鎮發展投資企業相關涉稅事宜的通知》(稅總函〔2015〕300號):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稅前收益應計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7.《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有關非居民稅收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494號):
     
    8.《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多繳稅款退稅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694號):匯算清繳多繳稅款可辦理退稅。


    七、其他文件
     
    ​1.《關于貫徹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全國推廣自主創新示范區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稅總發〔2015〕14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141號):
     
    3.《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
     
    4.《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
     
    5.《關于發布<中國減災>雜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25號)
     
    6.《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
     
    7.《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繼續參照執行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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