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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新政策解讀

    頒布時間:2015/3/27 21:41:58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新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5-03-27
     
    轉自: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小微企業在促進創業創新、穩定經濟增長、擴大就業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2015年3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分別就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范圍、優化管理方式上明確了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四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在全社會激發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為能使廣大納稅人和稅務管理人員對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現對新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二、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財稅〔2015〕34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三、新政策較以往政策的變化是什么?
     
    年份
     
    政策依據
    政策核心內容
    變化點
    2008年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首次以法律形式給予優惠。
    2009年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所得減半征收;
    2.減半征稅上限為3萬元。
    2011年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減半征稅優惠期限延長1年。
    2011年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優惠期延長4年;
    2.減半征稅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
    2014年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優惠期延長1年;
    2.減半征稅上限從6萬元提高至10萬元。
    2014年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2.享受優惠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2015年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優惠期延長1年;
    2.減半征稅上限從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
    3.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2015年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本次新政策調整,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二是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由按月度平均值改為按季度平均值來確定,簡化了計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四、如何申請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五、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六、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稅、定額征稅二種方式。
     
        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辦法。
     
        七、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八、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九、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么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為便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于查賬征稅和定率征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十、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的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十一、非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因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所以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十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總機構,其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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