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固定資產稅收政策及例題
頒布時間:2013/9/6 21:00:46
銷售固定資產稅收政策及例題
一、文件規定:
財稅[2002]2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稅固定資產按照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的三個條件,凡不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固定資產,為應稅固定資產,反之為免稅固定資產。三個條件即:第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第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第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財稅〔200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ㄒ唬┘{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ǘ┘{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ǘ┬∫幠<{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幠<{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二、總結如下:
(一)在增值稅轉型之前,由于購進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但是如果超過原值了,由于企業負擔的增值稅只是購進原價的進項稅,那么,應該繳納增值稅,由于該項業務沒有核算進、銷項,因此只有銷售價格超過了原值才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計稅方法。
(二)在2009年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原則上銷售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17%征稅,同一般貨物的稅收政策保持了一致。即:凡是抵扣過進項稅額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按照17%征稅;凡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則按照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
三、注意事項:
1、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的項目,比如小汽車等,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銷售時,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購買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為一般納稅人,由于企業并未抵扣過進項稅額,如果按照17%征稅顯然是重復納稅,因此1號公告明確該事項可以按照4%減半征收。
3、簡易征收的企業,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由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1號公告規定簡易征收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4%減半征收。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超原值均要征稅。對于營業稅的納稅人來說顯失公平,而且比較麻煩。
5、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6、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7、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例題
(一)一般納稅人:
[例1]A企業于2009年8月2日轉讓5月購入的一臺設備,該設備原價為200000元,累計已提取折舊80000元,取得變價收入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已經收到全部款項。該設備購進時所含增值稅34000元已全部計人進項稅額。假定A企業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A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
累計折舊 8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收取價款和增值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3)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例2]B企業于2009年3月轉讓2002年購入的生產設備,原價為1000000元,累計已提取折舊800000元,取得變價收入208000元,款項已收到。假定B企業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B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8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2)收取價款
借:銀行存款 20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8000
。3)計算應交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000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
(二)小規模納稅人
[例3]甲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業使用過的一輛汽車,該車原值300000元,累計折舊100000元,轉讓價150000元,款項已收到。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
。2)借:銀行存款 1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
。3)銷售額=15000/(1+3%)=145631.07(元)
應納稅額=145631.07×2%=2912.62(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2912.6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912.62
。4)借:營業外支出 52912.62
貸:固定資產清理 52912.62
(三)已使用固定資產發生非銷售轉出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購進的生產設備轉為建造辦公樓用,購入價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預計使用10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折舊。假定乙公司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乙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已提折舊:60000×2÷(12×10)=1000(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0000-1000)×17%=10030(元)
。1)借:固定資產清理 59000
累計折舊 1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030
(四)視同銷售情形
[例5]丙公司向A公司投資轉出生產設備一臺,原價200000元,已提折舊60000元,公允價值150000元。假定丙公司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丙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應納稅額=150000×17%=255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5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3)借:長期股權投資 1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營業外收入 10000
若將本例中“公允價值150000元”換成“無法確定其公允價值”,則:
應納稅額=(200000-60000)×17%=238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40000
貸:固定資產清 140000
文件索引:
國稅函[1995]2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財稅[2002]2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9]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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