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解讀
頒布時間:2013/5/24 18:48:31
新《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解讀
轉自互聯網
新修訂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了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及程序,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
一、主要變化
一是取消了原《辦法》關于“軟件企業認定的受理、審核由工信部授權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規定;新《辦法》中第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二是對軟件企業認定門檻適當抬高,要求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申報企業自產軟件產值占總產值的比例由35%提高到40%;從軟件收入和自產軟件收入比例上: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是明確了軟件企業認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新《辦法》第九條中規定,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知識產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產業、財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四是對認定結果除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備案外,還要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財政、稅務部門;
五是規定每年2月份前,地方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需向工信部報送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舊《辦法》規定: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新《辦法》的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也就是需要企業提供年度審計報告和軟件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在研發費用的審核標準上,新《辦法》中要求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其他需要關注的內容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信部聯產[2000]968號文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后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再享受財稅[2012]27號文第三條規定的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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