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頒布時間:2012/9/12 19:05: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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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2( )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3( )和4( )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5( ) 。
三、證券經紀人以6( )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報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2、勞務報酬所得
3、展業成本
4、勞務報酬
5、40%
6、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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