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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的納稅籌劃

    頒布時間:2013/2/13 19:16:39

    淺談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的納稅籌劃

    轉自互聯網

      印花稅的籌劃方法有分開核算籌劃法、模糊金額籌劃法、減少流轉環節法。

      第一,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若分別記載金額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若未分別記栽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貼花,所以選種情況要盡量分別核算金額。

      第二,模糊金額籌劃法是指當事人在簽定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印花稅目的。

      第三,由于在勞務的流轉環節中,每一次訂立合同均需繳納一次印花稅,所以減少流轉環節也是節省印花稅的方法。

      【例】甲房地產公司將一筆價款3000萬元的工程承包給A房地產公司,A公司又將其中1000萬元的工程分包給乙公司,800萬元的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則四個公司應納印花稅稅額分別為:

      甲公司應納印花稅=3000×0.03%=0.9萬元

      A公司應納印花稅=3000×0.03%+1000×0.03%+800×0.03%=1.44萬元

      乙公司應納印花稅=1000×0.03%=0.3萬元

      丙公司應納印花稅=800×0.03%=0.24萬元

      如果A房地產公司與甲房地產公司協商,讓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分別簽訂1000萬元和800萬元的合同,剩余1200萬元合同由甲與A簽訂。這樣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應納稅額不變的前提下,A房地產公司應納稅額變為1200×0.03%=0.36萬元,比原來節省稅額1.08(1.44-0.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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