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中應統籌流轉稅和所得稅優惠
頒布時間:2012/11/25 19:19:31
企業重組中應統籌流轉稅和所得稅優惠
轉自互聯網
為支持企業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形式的企業重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涉及企業資產重組主要稅種—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公告明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財稅[2009]59號通知明確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和稅務處理方法,對交易中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即: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適用條件是,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行為;適用國稅函[2002]165號文的條件是轉讓企業全部產權即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至于轉讓交易的對價是股權支付或是非股權支付額,兩個文件并無特別要求;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文中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ㄒ唬┚哂泻侠淼纳虡I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ǘ┍皇召、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不低于75%)。
。ㄈ┢髽I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ㄋ模┲亟M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不低于85%)。
。ㄎ澹┢髽I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同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還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的相關資料的報備管理要求。
實際業務中,上述幾個政策的運用,可能出現多種組合。但對每種組合業務的政策選用,企業需要在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的前提下,統籌規劃適用流轉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條件,選擇最佳方案組合,使企業的稅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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