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多余"設備優先考慮融資租賃
頒布時間:2012/11/11 12:12:39
處理“多余”設備優先考慮融資租賃
轉自互聯網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些企業因資金周轉問題,會用部分閑置設備來充抵債務。不過,這些設備對債權方來說則大多無用武之地。因此,債權方往往選擇將這些“多余”設備融資租賃或對外經營性出租來“生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除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由此,債權方完全可以利用此項規定,對于“多余”設備的“生金”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以便獲得最大利潤。
例:華陽公司是一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物資貿易公司。前不久,一個債務人將一臺大型生產設備充抵給公司,充抵價格為1000萬元(不含稅)。由于用不著該套設備,經過聯系,華陽公司與大成公司達成生產設備利用協議。根據協議規定,雙方可采取兩個方案:一是融資租賃,即華陽公司以1490萬元的價格,將該套設備出租給大成公司,后者每年支付租賃費149萬元,期限10年,期滿后華陽公司將該套設備的所有權轉讓給大成公司。二是經營性出租,即華陽公司以每年123萬元的價格將該套設備出租給大成公司,租期10年,期滿后該套設備的市場價值為260萬元,而所有權仍屬華陽公司。
分析:在方案一中,華陽公司的行為實質屬于分期付款式的對外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為1490÷(1+17%)×17%-1000×17%=46.49(萬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46.49×(7%+3%)=4.649(萬元)。稅款共計46.49+4.649=51.14(萬元)。
在方案二中,華陽公司的行為屬于經營性租賃,只需繳納營業稅230×5%=61.5(萬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61.5×(7%+3%)=6.15(萬元)。稅款共計61.5+6.15=67.65(萬元)。
顯然,華陽公司采取方案一能比方案二少繳納稅款67.65-51.14=16.51(萬元)?梢,在獲利相同的情況下,企業處理“多余”設備時應優先考慮融資租賃方式,為自己爭取最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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