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財稅[2012]15號文的會計應對
頒布時間:2012/9/23 12:12:07
法規解析:財稅[2012]15號文的會計應對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2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簡稱“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不少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對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如何正確填制會計分錄?目前國家正在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收政策改革,相關政策涉及的企業單位會很多,因此有必要對相關的會計處理進行一下探討。另外,由于該政策是從2011年12月1日開始執行,可能還涉及到跨年度的賬務處理。
適用會計科目的選用
甲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以外地區)成立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2月28日經當地國稅機關批準,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3月13日甲公司初次購買金稅卡、IC卡、讀卡器等相關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金額1416.00元(不含稅金額1210.25元,進項稅額205.75元),同時甲公司支付了“技術維護費用”370元(取得地稅服務業發票)。會計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假設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9欄應納稅額為2萬元)
(本案例數據源于企業,符合國稅函[2006]683號和國稅函[2009]343號規定的收費標準)
財稅[2012]15號文對原來記入企業“管理費用”部分的費用支出,允許企業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為了準確進行會計核算,體現會計信息明晰化的要求,根據財稅[2012]15號文件的規定納稅申報要求,建議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征額)”會計科目(因為這里的應納稅額減征額,不同于以往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的三級明細“已交稅金”、“減免稅款”)。
對購買金稅卡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進行認證,這樣會計賬簿的“進項稅額”與納稅申報表上的“進項稅額”一致。只有不含稅金額與維護費金額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征額)”,并與納稅申報表上第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金額一致。
由于財稅[2012]15號文件的稅收優惠,實質是國家對企業的一項政府補貼,因此需要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并在會計憑證“摘要欄”內注明“財稅[2012]15號補貼”。由于該項政府補貼沒有指明具體用途,所以對企業來講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根據以上分析,2012年2月以后本文案例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根據購買金稅卡、IC卡等專用設備取得的專用發票: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1210.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5.75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1416.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征額) 1210.25 貸:營業外收入 1210.25
根據企業取得的地稅“技術維護費用”支出發票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370.00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37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征額) 370.00 貸:營業外收入 370.00
涉及以前年度的會計處理
由于財稅[2012]15號文件是在 2012年2月7日發布的,而追溯執行時間是2011年12月1日。
因此如果企業是2011年12月1日才作為新申辦的一般納稅人(或從小規劃納稅人轉變為一般納稅人)購買了金稅卡和軟件服務費,當年已作為費用進行了處理(當年已經編制了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因此在2012年2月以后,根據財稅[2012]15號文件精神,應補做下列會計分錄(假設兩項費用金額如本案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征額) 121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10.25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征額) 3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70.00 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并不通過“本年利潤”科目進行結轉,因此需要同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80.2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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