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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新聞牽出企業稅務風險

    頒布時間:2012/7/8 12:12:42

    股權轉讓新聞牽出企業稅務風險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劉群揚是江蘇省如皋市國稅局負責大企業稅收管理的分局長,多年的稅收生涯,使得他在看新聞時也不減職業的敏感性。2010年6月,劉群揚看到一則有關當地南通A公司股權轉讓的新聞后立即意識到:這家企業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因為該企業既然有股權轉讓,就應該有稅收產生,但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劉群揚負責的分局沒有收到任何有關其股權轉讓的納稅申報資料。

        根據經驗,凡是涉及股權轉讓的交易,都有可能存在關聯交易,進而存在避稅的可能性。而根據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因此,劉群揚與當地外經貿部門取得聯系,掌握了南通A公司股權轉讓的第一手資料,并組織了一個核查小組,對南通A公司及相關企業的情況進行了核查。

        經了解,江蘇A公司是B集團旗下企業,于2004年4月成立,是B集團的重要生產基地之一。南通A公司也是B集團旗下企業,于2007年2月成立,是B集團的新的重要生產基地之一,其在B集團今后的集團戰略中具有重要地位。B集團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3230萬美元,占南通A公司78.8%的股權;投資1110萬美元,占江蘇A公司74%的股權。

        2009年11月2日,B集團將其在江蘇A公司的全部股權(占江蘇A公司74%的股權)以1109.9985萬美元的價格轉讓給南通A公司,另實收資本不足部分的15美元,由南通A公司補足,受讓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轉讓人支付轉讓股權的價款。轉讓后,B集團原來占有的江蘇A公司74%股份,全部轉讓于南通A公司。至稅務機關核查時,江蘇A公司外方股權轉讓已經交易完畢。

        2010年7月,在南通市國稅局大企業和國際稅收管理分局大力協助下,劉群揚一行5人專程赴被轉讓方——江蘇A公司調查核實情況,與該跨國投資集團稅務負責人進行首次談判。該集團表示,該股權轉讓是屬于集團內部的股權轉讓,實質是集團內部的重組,在中國不應負有納稅義務。

        聯合專家小組就此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59號)的規定,企業在股權轉讓中享受稅收優惠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但是,這筆集團內部重組,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為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4%,未達到75%的標準;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全部為現金支付,因此該筆股權轉讓不適用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補繳稅款。

        經過多次談判與溝通,稅企雙方最終達成共識,并就轉讓價格達成了一致意見。2010年11月13日,如皋市國稅局收到了南通A公司的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304萬元所得稅稅款和36萬元滯納金順利繳入國庫。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經營日趨國際化,企業在股權轉讓等涉外業務中的稅務風險明顯增加,這不僅對企業發展壯大造成潛在的不利影響,而且還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我國的稅收主權。從有效防范企業涉外業務中的稅務風險角度看,上述案例至少有以下啟示:

        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及時獲取第三方信息至關重要。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劉群揚忽略了那則新聞報道,南通A公司在股權轉讓中的涉稅風險就很難被及時發現。因此,對涉外業務較多的企業而言,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第三方,特別是與外經貿部門聯系,及時獲得其股權轉讓信息。因為外國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其首先要經過外經貿部門的審批,外經貿部門最先獲得外國投資者的股權轉讓信息。

        對于涉外業務較多的企業而言,要在平時做足“功課”。一方面,企業要熟悉稅收政策。按照稅法規定,75%的股權比例是企業享受重組優惠的“硬杠杠”,但是此案中,南通A公司的這一股權比例為74%,1個百分點的差距,就不能享受重組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在平時做好同期資料的準備工作。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因此,企業要認真對待上述報送資料,并做好同期資料的準備工作,以隨時備查。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應盡快統一非居民企業和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收政策。目前,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征稅;對非居民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目前該文件還未被廢止,這就造成了外國投資者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同一類型所得,由于投資者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待遇,并使部分外國投資者利用當前的政策漏洞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籌劃,將其身份由非居民企業轉為個人,逃避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紅利所得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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