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莫忽視"稅收籌劃"
頒布時間:2012/7/8 12:12:41
購車莫忽視“稅收籌劃”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費者在購買私家車時,為了圖方便省事,大多將納稅、交費等一攬子事全交給汽車銷售商“搞定”。這樣做盡管方便,但與此同時卻可能多繳納了不少“冤枉”的稅款,因為一些可以不作為納稅的費用,也被無形中算在了納稅范圍內。
家住龍巖的劉小姐近來非常高興,因為老公送她一件貴重的生日禮物——漂亮的轎車,汽車價格為145000元,繳納車輛購置稅14529.92元。然而令她納悶的是,朋友謝小姐購買同品牌同款同價位的轎車,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只要12393.16元,相差2136.76元。為此,劉小姐心里很不平衡。
經了解,原來,劉小姐的老公支付車款145000元(含增值稅)后,還在汽車銷售店支付了工具用具款5000元、車輛裝飾費15000元、車輛保險金5000元(汽車銷售店代收,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據收。,各項款項匯總后,由汽車銷售店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170000元。國稅局車購稅窗口工作人員據此計算的計稅價格為170000÷(1+17%)=145299.15元,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145299.15×10%=14529.92元。
而謝小姐購車時,除了支付給汽車貿易公司購車款145000元(含增值稅)之外,沒有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國稅局車購稅窗口工作人員依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計算的計稅價格為145000÷(1+17%)=123931.62元,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123931.62×10%=12393.16元。
顯然,劉小姐方面,由于5000元車輛保險金屬于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據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且工具用具款5000元、車輛裝飾費15000元是與購車同時支付或是同一銷售方,因而也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這幾項并入正是劉小姐多繳2136.76元稅款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例就提醒了準備購買私家車的朋友,買車前最好做一下稅收籌劃,看看如何購車納稅最省錢。
首先,按我國稅法規定,代收款項應區別征稅。凡使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為代收單位的價外費用,并入計稅價格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使用委托方的票據收取的款項,不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按其他稅收政策規定征稅。也就是說,購車時不在汽車銷售公司辦理保險或讓經銷商出具保險公司的發票,代收的保險金就不必計入購車計稅價格中。
其次,購車者隨車購買的工具或零件,按稅法規定應作為購車款的一部分,并入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但若不同時間或銷售方不同,則不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因此,建議購車者對車輛維修工具等,可采取日后再配或到另一經銷商處購買,以少繳車輛購置稅。
此外,按稅法規定,購車時支付的車輛裝飾費也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但若購車以后再裝潢或另換汽車裝潢公司,則不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所以,購車不必一次性將所有裝備配齊,汽車裝潢不妨另換時間或自行選擇公司去做,最重要的是要求經銷商將各款項分開并出具委托方的發票,不能只開一個購車總價的發票,這樣才能合理減少車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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