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稅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8]5號 頒布時間:2008/1/7 12:12:38
遼寧省地稅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8]5號
2008-1-7
各市地方稅務局:
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執行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最后一次匯算清繳,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為切實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全國所得稅工作會議和全省稅收工作會議精神,現就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今年匯算清繳工作的重要意義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綜合反映,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對改進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提高干部隊伍素質,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全面貫徹實施,今年的匯算清繳工作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貫徹執行的最后一年,搞好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是實現年初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工作目標的制度保證,同時,搞好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夯實稅基,也將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鋪平道路,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計劃,調配力量,安排部署,做好匯算清繳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匯算清繳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確保今年匯算清繳工作的扎實進行。
二、切實抓好業務培訓和納稅輔導工作
各級地稅機關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不斷加強稅收軟環境建設,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搞好匯算清繳的輔導工作。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縣(區)局要充分利用答疑會、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分發納稅輔導資料等易于為納稅人接受的宣傳培訓手段,就一年來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情況對納稅人進行講解和輔導,各地還應根據需要,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難點內容組織專門的業務培訓,使納稅人了解新的稅收政策規定,做到準確如實申報。各地應制定內部培訓計劃,采取業務講座、業務交流、辦培訓班等形式,對主管企業所得稅的干部進行培訓,促進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
三、強化納稅申報責任
要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匯算清繳責任。匯算清繳工作中,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報送相關資料,并對年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稅款計算的準確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要進一步明確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工作人員的職責,對納稅人填報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邏輯關系進行認真審核,確保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各欄目的填報和計算準確。
四、核實稅基,為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平穩過渡打下堅實基礎
各級地稅機關要牢牢把握我省經濟持續良性增長的強勁勢頭,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為己任,支持我省經濟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2007年的匯算清繳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核實稅基的工作,特別是基層稅務機關要把管戶和管事結合起來,即按戶管理征管事務,做到管好稅源,核實稅基,要堅決杜絕侵蝕稅基的違法行為,有效防止稅款流失。要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基層主管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要運用企業資料“一戶式”儲存的平臺,對企業減免稅、廣告費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發放、企業彌補虧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情況,建立健全臺賬,實行動態管理。要防止關聯企業利用地區之間和企業之間的所得稅政策差異,通過稅收籌劃轉移費用和利潤,逃避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嚴格審批、規范管理、權責對稱、公開透明”原則,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對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行政審批項目堅決停止審批,對保留的審批項目要進一步規范程序、明確條件、簡化手續、認真審核。主管稅務機關要改變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管理的狀況,認真落實所得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后續管理,防止因取消審批而疏于管理出現的管理漏洞。
五、強化評估,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基層主管稅務機關要把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引入匯算清繳工作,積極探索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有效方法。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后,基層主管稅務機關要在初步審核的基礎上,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申報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發現申報情況異常的,通過約談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納稅人自行糾正,涉嫌偷稅的,管理部門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處理。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國稅部門的協作,互通涉稅信息,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國、地稅機關聯合納稅評估機制,有步驟地對集團公司及其聯合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稅種的聯合評估,拓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深度和廣度。
六、以“金稅三期”為載體,深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
“金稅三期”工程經過一年的開發和試運行,征管信息化系統已于2007年1月12日在全省上線運行,各級地稅機關要以“金稅三期”為載體,不斷強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科學化和精細化。要充分利用納稅人端企業所得稅申報軟件,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質量和效率,F對2007年度利用征管信息系統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統計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省局《關于做好有關征管工作的緊急通知》(遼地稅函[2007]60號)規定,及時將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數據錄入到“金稅三期”系統。
(二)省局將通過“金稅三期”系統直接匯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數據,因此各地錄入到“金稅三期”系統內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數據是年度匯算統計的基礎,各地要通過征管軟件綜合查詢模塊中的所得稅匯算查詢,及時指導基層稅務機關查找“應匯算戶數”、“已匯算戶數”,并通過“匯算錯誤查詢”功能,及時糾正匯算清繳中的錯誤數字。各市必須保證及時、準確、完整的將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等錄入到“金稅三期”系統,并通過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或抵頂下年)全年企業所得稅。省局將以“金稅三期”系統匯算統計數據為依據來考核各市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三)省局將于每年7月10日通過“金稅三期”系統統計年度匯算數據,自動生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各市應于7月10日之前完成匯算數據錄入和錯誤修改工作。7月20日前向省局報送《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并在報告中反映本市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戶數、征收企業所得稅額等情況。
(四)按省局《關于手工紙質報表納入“金稅三期”征管報表系統有關事項的通知》(遼地稅辦發[2007]57號)規定,不再報送紙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
(五)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3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處理意見
二ΟΟ八年一月七日
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處理意見
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新舊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問題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做好新舊稅收優惠政策的轉換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原民政福利企業執行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后,凡2004年以前發生的虧損履行審批程序并經稅務部門確認的,其在彌補期限內的虧損額可按規定稅前彌補,未履行審批程序的,納稅人發生的虧損一律不得稅前彌補。對于納稅人2004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虧損應按備案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報送備案資料的,按照省地稅局《關于印發<遼寧省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和<備案事項目錄>的通知》(遼地稅發〔2007〕2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即“納稅人未按規定報送備案事項有關資料,擅自執行備案事項的,檢查人員應結合稅務檢查或稅務約談其他項目一并就納稅人已執行的備案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認可納稅人的處理結果,只就其未按規定報送備案資料的行為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檢查人員應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做出稅務處理決定!
(二)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取得的屬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已并入應納稅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的,應予退還或在以后月份抵減應納企業所得稅。
(三)按照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規定,納稅人必須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據部分市反映,在新舊制度轉換過程中,民政福利部門采取折衷的辦法牽線安置,即將殘疾人員從民政福利企業安置到其他企業就業,勞動保險關系仍留在原民政福利企業,社會保險費由安置企業劃撥給原民政福利企業,由原民政福利企業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對于此種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安置企業可享受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二、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有關稅務處理問題
(一)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的搬遷企業,取得搬(拆)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以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按《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121號)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搬遷企業的安置職工費用,包括買斷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費用和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五險一金”以及采暖費等相關支出。
(四)財稅[2007]61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卑徇w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建造的固定資產,也可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問題
(一)企業購置舊固定資產須取得發票,無法取得銷售方提供的發票的,須到稅務部門代開發票。其固定資產可按“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納稅人購置舊固定資產,其折余年限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也可按評估確認的折余年限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
(二)企業修建的圍墻、道路、花壇、水井等固定資產應按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確定折舊年限。
四、關于納稅人為雇員租用宿舍支付的費用問題
根據省局《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為雇員租用宿舍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人均計算,比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務處理,為其支付的煤氣、水、電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五、企業“無租使用”固定資產發生的裝修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無租使用”固定資產發生的裝修費用應當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租賃期限短于5年的,已攤銷的裝修費用作納稅調增處理。
六、關于納稅人廠區綠化費的稅務處理問題
納稅人廠區種植、購置的樹木、花草等綠化費用的支出,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數額較大的,可在5年內均勻攤銷。
七、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因此,2007年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在有關會計科目核算的實際發生的屬于原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的費用,其相當于計稅工資總額14%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其他企業,凡仍按照計稅工資總額計提職工福利費的,仍按原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八、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此政策適用于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九、納稅人開展促銷活動贈購物券的稅務處理問題
納稅人開展促銷活動所贈購物券等有價贈券,實際上是間接贈送商品。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6]26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贈送購物券等有價贈券的購物成本,按照業務宣傳費標準扣除。
十、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否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
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關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旅游企業收入總額確認問題
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旅游企業,收入總額不包括旅游企業收取并代游客支付的旅游景點費用、交通費用、食宿費用等代收款項。
十二、關于財政技改貼息免稅處理問題
省局遼地稅發[2005]20號文件規定,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該項貼息資金屬于國家規定有指定用途的財政補貼收入,為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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