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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為酒店式公寓 土地增值稅納稅差異大

    頒布時間:2011/8/3 12:12:57

    同為酒店式公寓 土地增值稅納稅差異大

    來源:中國財稅網

     近期,稅務機關發現不少納稅人對酒店式公寓了解不深,在轉讓時納稅錯誤,引起了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納稅事務。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酒店式公寓可在商業辦公用地或居住用地建設。酒店式公寓因其建設用地不同而分為商業類酒店式公寓和住宅類酒店式公寓。雖然同是酒店式公寓,但是兩者在納稅方面有較大差異。差異之一新房轉讓預征率不同。南京市商業類酒店式公寓按“商業、辦公等生產經營類房地產”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住宅類酒店式公寓按“獨棟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類房地產”預征,預征率為2%。差異之二是新房轉讓如果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率不同。商業類酒店式公寓按“商業、辦公等生產經營類房地產”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為6%;而住宅類酒店式公寓按“獨棟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類房地產”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為5%。差異之三為酒店式公寓作為舊房轉讓時征免政策不同。商業類酒店式公寓屬于商業用房,成為舊房轉讓時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住宅類酒店式公寓屬于住宅,按目前的稅收政策,作為舊房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在轉讓酒店式公寓時,沒有弄清算是商業類還是住宅類,有可能造成多繳稅款或者引起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建議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其他業主在轉讓酒店式公寓時,應根據建設用地或者產權證判斷其類別,按規定辦理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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