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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

    頒布時間:2006/10/30 12:12:22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頒布時間:2006-10-30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政府補助的特征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國際類似組織也在此范圍之內。
     。ㄒ唬┱a助是無償的、有條件的。 政府向企業提供補助具有無償性的特點。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未來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務、轉讓資產等方式償還。
      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
     。1)政策條件。企業只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符合政策規定不一定都能夠取得政府補助;不符合政策規定、不具備申請政府補助資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補助。
     。2)使用條件。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
     。ǘ┱Y本性投入不屬于政府補助。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企業有義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二、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補助表現為政府向企業轉移資產,通常為貨幣性資產,也可能為非貨幣性資產。政府補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ㄒ唬┴斦䲟芸。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
      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款項,撥付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撥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均屬于財政撥款。
     。ǘ┴斦N息。財政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
      財政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
     。1)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
     。2)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和確認利息費用。
     。ㄈ┒愂辗颠。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
      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ㄋ模o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比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補助的確認
      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ㄒ唬┡c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ǘ┡c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四、政府補助的計量
     。ㄒ唬┴泿判再Y產形式的政府補助。
      根據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撥付的補助,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撥付的,如按照實際銷量或儲備量與單位補貼定額計算的補助等,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ǘ┓秦泿判再Y產形式的政府補助。
      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如該資產附帶有關文件、協議、發票、報關單等憑證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當以有關憑證中注明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如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如沒有注明價值、且沒有活躍市場、不能可靠取得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名義金額為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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