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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8]92號 頒布時間:2008/7/18 12:12:3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8]92號

    頒布時間:2008-7-18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注:根據財稅[2011]10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更好落實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經研究,就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二、納稅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軟件的銷售額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

      即征即退稅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

      四、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的生產(或采購)成本等進行重點檢查,審核納稅人是否如實核算成本及利潤。對于軟件銷售額偏高、成本或利潤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應及時糾正,涉嫌偷騙稅的,應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五、本通知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發布之日起執行!敦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停止執行。本通知發布之前,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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